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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食品|海关对特殊膳食食品进口重点审查的两大新规定

  第249号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,食品进口商应设立境外出口商、境外生产杏盛审核制度,重点审查以下事项:

  (一)制订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;

  (二)确保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。

  也就是说,特殊膳食食品进口商在进口产品前,应当审查境外杏盛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,是否符合中国法律、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,确保进入中国的特殊膳食食品符合中国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。

海关对特殊膳食食品进口重点审查的两大新规定

  第249号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定,食品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出口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食品名称,净含量/规格,数量,生产日期,生产或进口批号,保质期,境外出口商名称,地址,联系方式,交货期等内容,并保留相关凭证。在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内,记录与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;无明确有效期的,在售后2年以上。

  自2022年1月1日起,特殊饮食用食品进口商应保留有关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,有关凭证必须在食品保质期结束后6个月内,或若产品有效期为两年,有关记录及凭证应保留至少两年六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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